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公告
海关稽核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公告
为推进宁波海关引入财务审计类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海关引入财务审计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核查、贸易调查等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工作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核实、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的工作。
二、可向海关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 3 年以上;
2 .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3 .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 3 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海关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海关认可。
三、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有意参与的中介机构请按要求将相关申请资料送(寄)至宁波海关。
(二)组织评审。
宁波海关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审核。
(三)公布名单。
宁波海关通过门户网站( ningbo.customs.gov.cn )公布审核合格名单。
四、申请所需资料
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应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资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明确表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申请向海关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程序,愿意接受海关评审”;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业务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填写《财务审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申请人名单 》(详见附件)。
五、其他说明
(一)申请材料请寄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 9 号宁波海关稽查处收,或送至该地址门卫,写明收件人。
(二)本次集中申请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特此通告。
宁波海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0574-89091640
附件:财务审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申请人名单.docx